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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9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緯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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