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6,橋訴,1,201803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明勳
李佩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2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