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事聲,10,201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事聲字第10號
聲明異議人 于斐
楊一弘
余沅滬
楊萬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隆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代 理 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199 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9 日所為之106年度司聲字第199 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于斐之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餘年間未依規定清查使用狀況,承辦人員明顯有行政怠惰,相關人員也未盡查察之責;

另系爭裁定均顯示異議人等人之詳細地址與完整身分證號碼,亦顯有洩漏個資之嫌,似應檢討改進或依相關規定懲處,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楊一弘之異議意旨略以: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128 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判決後業已放棄上訴,並主動與相對人聯絡,而於105 年7 月6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2,982元予相對人完成清償,故兩造間早已無任何債務關係存在,卻仍收到系爭裁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四、余沅滬、楊萬、楊隆之異議意旨略以:渠等於系爭案件相對人起訴前,即已將標的物予以返還,因之並無任何標的物存在,渠等自僅應就應清償金額64,000元部分負擔裁判費,而該部分之裁判費至多為1,000 元,是系爭裁定顯與事實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五、經查:㈠按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05 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在於審認訴訟費用之範圍及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當事人之訴訟費用數額多寡,關於當事人間訴訟上請求,就兩造間本案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事項,即與確定訴訟費用額無關,自非本程序所得審究。

㈡經查,系爭案件業經高雄地院判決被告應返還土地及繳交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命訴訟費用由異議人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嗣因異議人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系爭裁定依確定判決及系爭案件之原告即本件相對人墊付之訴訟費用額,核算異議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及分別自系爭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於法並無違誤。

異議人雖以上開各種理由提出異議,然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既為非訟事件,原裁定及本院均僅能形式審究訴訟費用之範圍,及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至兩造間之實體爭執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部分既已經判決確定,而異議人于斐之異議理由亦核非與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有關,自均非本院於此所得審究,從而,揆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異議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皆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異議人楊一弘固已匯款22,982元予相對人以為清償,然細查該金額僅包含本金16,171元、利息144元(105 年4 月30日起至同年7 月4 日返還土地之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共2 月又4 日)、每月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計6,667 元(103 年12月26日起至105 年7 月4 日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65 元,共18月又8 日),顯未包含其應予繳納之訴訟費用,是異議人楊一弘自仍應依系爭裁定繳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訴訟費用9,962 元,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附表:
┌──┬──────────┬────┬──────────┐
│編號│姓名                │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于斐                │  24%   │29,885元            │
├──┼──────────┼────┼──────────┤
│ 2  │余沅滬、楊萬、楊隆  │  19%   │各負擔7,886元       │
├──┼──────────┼────┼──────────┤
│ 3  │楊一弘              │   8%   │9,962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