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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田靖玉
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
相 對 人 李昕
代 理 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即原告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與聲請人之配偶在蘭嶼民宿房間內為通姦行為,侵害聲請人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行為地係在臺東縣蘭嶼鄉。
茲因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相對人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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