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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姚世南
聲 請 人 姚惠仁
聲 請 人 姚惠庭
聲 請 人 姚慧珠
聲 請 人 蘇鉄城
聲 請 人 蘇素月
聲 請 人 蘇素鈴
聲 請 人 黃吉安
聲 請 人 黃吉鎮
聲 請 人 章黃美惠
聲 請 人 杜黃靜淑
聲 請 人 賴修儒
聲 請 人 賴修哲
聲 請 人 賴李錠
聲 請 人 賴如憶
聲 請 人 賴進興
聲 請 人 呂玉花
聲 請 人 賴榮宏
聲 請 人 賴思靜
聲 請 人 陳賴玉
聲 請 人 李賴秋
聲 請 人 柯進
聲 請 人 洪全禧
聲 請 人 洪鼎淵
聲 請 人 洪如霜
聲 請 人 洪旌淳
聲 請 人 洪秋南
聲 請 人 洪秋榮
聲 請 人 洪秀貞
聲 請 人 洪秀賢
聲 請 人 林洪琴
聲 請 人 楊順平
聲 請 人 陰文龍
聲 請 人 陰文鳳
聲 請 人 陰文瑜
聲 請 人 游建祥
聲 請 人 吳游濫
聲 請 人 游慶森
聲 請 人 賴品華
聲 請 人 游勝文
聲 請 人 游勝凱
聲 請 人 游育綺
聲 請 人 游方瑜
聲 請 人 游慶隆
聲 請 人 吳游碧如
聲 請 人 游碧嬌
聲 請 人 游秀蓉
聲 請 人 游琳智
聲 請 人 游秀琴
聲 請 人 江游玉寶
相 對 人 阮武碧鳳( NGUYEN .VO .BICH .PHUONG) 即曾柏翔 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阮武碧鳳( NGUYEN .VO .BICH .PHUONG) 即曾柏翔之法定代理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共有土地出售通知優先承買權事件,聲請人經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稱相對人乃屬外國人,將上開通知送達在台之地址,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有通知書、退件信封、相對人結婚登記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是請求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又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3日出境後,迄今查無入境資料,聲請人依相對人所留國外地區之居住地址,仍應查無此人而遭退件,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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