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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瑞廷間給付醫療費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0月起至聲請人醫院醫療,住院醫療費用尚有新台幣200,932 元未結清,經聲請人催收後有意協商處理,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業已取得對相對人之執行名義,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5811 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自得以此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責任財產,顯無再聲請調解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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