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司調,169,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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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解珍珍即解珍花向聲請人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88,136 元及利息未為清償。

而查相對人解珍珍即解珍花之父死亡時遺有不動產,且解珍珍即解珍花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惟其為逃避聲請人之追索,將上開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解○○名下,其等行為已侵害聲請人之上開債權,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前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聲請意旨,核其主張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系爭裁定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亦無調解必要。

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及無調解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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