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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裕方 (於民國107年8月19日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中相對人黃裕方業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9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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