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司調,98,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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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聰偉、王**、林**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聰偉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35,512 元等款項,而相對人王聰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嗣後相對人王**復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使其償還能力受影響,顯然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相對人王聰偉、王**間及王**、林**間就系爭建物,於民國96年2 月14日、103 年10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聰偉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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