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1039,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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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孔瑞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賣家代號winniekoko888 、Beta Lin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賣家代號winniekoko888 、Beta Lin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刪)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賣家代號winniekoko888 」及「BetaLin 」為被告,但未提出被告2 人之姓名、具體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復未載明被告2 人之住居所地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更遑論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寄發開庭通知之處所,本院前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並於107 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回證1 紙可證,原告迄今已逾2 月未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賣家代號winniekoko888 」及「Beta Lin」之姓名、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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