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廷樹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小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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