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1192,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呂張燕


訴訟代理人 張語宸
被 告 徐婕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4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至107 年10月15日止,然被告於合約到期後,未依約定回復原狀,伊好心讓被告延至同年10月25日,然被告仍完全不處理,要伊自行處理,且毀謗伊私吞押租金,四把鑰匙也有兩把未歸還。

又原告用化學藥劑染到浴室,造成浴室髒污,且遺留床墊、衣櫃等垃圾未清,水電費亦未繳納,被告應賠償系爭房屋修繕費新臺幣(下同)65,000元(含磁磚打除8,000 元、防水施作6,000 元、壁磚、地磚黏貼18,000元、廢棄物搬運(含清潔)6,000 元、材料:壁磚、防水、黏著劑、地磚、沙泥12,000元、垃圾車3,500 元、馬桶6,000 元、面盆8,000 元)及欠繳水費677 元、電費1,420 元、瓦斯費1,197 元,扣除被告支付之押租金18,000元,被告仍應賠償50,294元,爰依兩造租賃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8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向原告表示若造成損壞部分可從押租金扣抵,然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且伊從未在浴室使用何化學藥劑,染頭髮也是去理髮店染,會長霉斑是因為臥房空調壞掉,方導致浴室潮濕易生霉斑。

另水、電、瓦斯費用係伊母親處理,伊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被告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租期至106 年10月15日止,並交付18,000元作為押租金等情,有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本院卷第27至33頁)、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卷第52至54頁)在卷可佐,並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以上開事由要求賠償並扣抵押租金,是否有理由。

茲分述如下:㈠欠繳水費677 元、電費1,420 元、瓦斯費1,197 元部分:依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第7條第3款約定:相關費用(水、電、瓦斯)租賃契約成立後由承租人負擔(本院卷第30頁)。

,而被告積欠上述水、電、瓦斯費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繳費憑單3 紙為證(本院卷第34至35頁),被告亦不爭執其真實性,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述費用共計3,294 元,應屬合理。

㈡原告主張被告造成浴室髒污部分: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應負賠償責任。」

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第10條定有明文(本院卷第31頁)。

原告就浴室髒污部分,固提出相關照片為證(本院卷第22至26頁),然就照片中何處屬化學藥劑造成?原告則稱:是清潔公司人員告知可能是化學藥劑染到,也可能是因為化學藥劑導致霉斑如此嚴重,被告可能3 年都沒清浴室等語(本院卷第58頁反面),而未能明確指述何處有化學藥劑損壞痕跡,則依上開照片及原告所述內容,無法遽認系爭房屋浴室遭被告使用化學藥劑損壞,是原告稱因被告使用化學藥劑導致浴室髒污毀損,難認可採。

2.就浴室內牆面有霉斑部分。

此節經被告辯稱:會長霉斑是因為臥房空調壞掉,方導致浴室潮濕易生霉斑等語,並據原告提出上開照片為證,堪認系爭房屋之浴室確因被告之使用產生霉斑,然審酌系爭浴室並無對外窗,在一般使用上本屬較潮濕之處,確實在正常使用下可能容易滋生若干霉斑,原告亦未證明被告有何其他如故意關閉抽風機等其他因被告故意、過失行為導致霉斑滋生嚴重之情事,自不能認被告此部分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方式使用系爭房屋浴室,是被告主張此部分維修費應予賠償,即主張施作磁磚打除8,000 元、防水施作6,000 元、壁磚、地磚黏貼18,000元、材料:壁磚、防水、黏著劑、地磚、沙泥12,000元、馬桶6,000 元、面盆8,000 元部分,自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垃圾清運部分:原告主張被告遺有床墊、衣櫃等雜物,業提出相片1 張可證(本院卷第2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8頁反面),而原告主張廢棄物搬運(含清潔)6,000 元、垃圾車3,500 元,業提出怡峰工程行估價單1 份可參(本院卷第36頁),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此部分之費用共計9,500 元,應屬有理由。

㈣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又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締約時亦已給付押租金18,000元由原告受領,今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被告亦已返還系爭房屋,則該押租金應當然抵充被告債務不履行之給付,然以此押租金抵充上開賠償費用12,794元(3,294 +9,500 =12,794),尚有剩餘,是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屋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8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