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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黃靜美
被 告 蘇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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