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游秉翰即游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