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26,201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冠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臣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改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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