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44,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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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44號
原 告 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勳
訴訟代理人 韓力行
被 告 遲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翠峰國宅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本負有按每半年一期繳納系爭社區管理費之義務。

詎被告自民國104 年11月1 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止,已欠繳每期新臺幣(下同)1,560 元共4 期之管理費,合計6,240 元(計算式:1,560 x 4= 6,240),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原告前曾因被告欠繳管理費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橋頭簡易庭以106 年度橋司小調字第373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嗣因被告承諾補繳而撤回前案起訴,原告因而支出前案訴訟費用333 元,又因本件訴訟支出規約影印費47元、存證信函費用94元及戶籍謄本規費30元,此部分催繳管理費產生之訴訟費用亦應由被告負擔,爰依系爭社區規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上揭管理費6,240 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系爭社區住戶管理規約、存證信函、被告之戶籍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繳納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6~7 、9~38、47~48 、6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即屬有據。

五、次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2條約定:. . .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及停車格使用權人,若在規約期限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即逕行催繳。

若積欠費用逾二期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可依法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另加收以年利率10% 計算之遲延利息. .. ;

又系爭社區住戶規約附件五翠峰國宅大廈管理費收/ 催繳及管理經費收支規定第6條約定:. . . 訴訟費用:因追繳積欠管理費所生之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積欠戶全額負擔之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

原告主張其曾因被告積欠管理費提起前案訴訟,支出訴訟費用333 元一節,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訛,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規約影印費47元、存證信函費用94元及戶籍謄本規費30元部分,亦經原告提出相關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8 、73頁),則系爭社區為求住戶遵守管理費之繳納規範,於規約制定逾期繳費者應負擔因而發生之訴訟相關費用,並約定較法定利率為高之遲延利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非法所不許,上開規約約定既未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亦未悖於公序良俗,被告自應受系爭規約拘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擔此部分之訴訟相關費用504 元及相關遲延利息(計算式:333+47+94+30=504)。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6,744 元(計算式:管理費6,240 元+ 訴訟費用504 元=6,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2 日起(見本院卷第4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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