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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5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複 代理人 楊明杰
被 告 王致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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