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652,2018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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