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小,679,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67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王旨財
被 告 朱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