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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7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漆慶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宥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小字第7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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