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家全
法定代理人 龔如會
相 對 人 莊哲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毅
李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龔如會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莊金毅住同上、法定代理人李佳珍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 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漏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龔如會」暨其住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莊金毅」、「李佳珍」暨其住址,均係屬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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