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麗淨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方啟讚 住同上
方武璋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方碧華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方慧美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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