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15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B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男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A 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扣除前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應補繳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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