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簡,278,2018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78號
原 告 蒲天下
被 告 李承哲
李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 月9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地,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裁定已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7年3 月19日對原告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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