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鄢貞貞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3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6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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