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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簡字第8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以被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5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為付款提示,竟分別遭以「存款不足」、「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16頁反面),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臺幣) │ │(民國) │(提示日) │
├──┼──────┼──────┼───────┼───────┤
│ 1 │1,60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1日│107 年4 月11日│
├──┼──────┼──────┼───────┼───────┤
│ 2 │ 90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1日│107 年4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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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780,075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1日│107 年4 月11日│
├──┼──────┼──────┼───────┼───────┤
│ 4 │1,30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9日│107 年4 月19日│
├──┼──────┼──────┼───────┼───────┤
│ 5 │1,20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9日│107 年4 月19日│
├──┼──────┼──────┼───────┼───────┤
│ 6 │1,605,998元 │ABP0000000 │107 年4 月19日│107 年4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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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3,233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11日│107 年5 月11日│
├──┼──────┼──────┼───────┼───────┤
│ 8 │ 95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11日│107 年5 月11日│
├──┼──────┼──────┼───────┼───────┤
│ 9 │ 99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11日│107 年5 月11日│
├──┼──────┼──────┼───────┼───────┤
│10 │ 98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11日│107 年5 月11日│
├──┼──────┼──────┼───────┼───────┤
│11 │ 906,952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20日│107 年5 月21日│
├──┼──────┼──────┼───────┼───────┤
│12 │ 95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20日│107 年5 月21日│
├──┼──────┼──────┼───────┼───────┤
│13 │ 96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20日│107 年5 月21日│
├──┼──────┼──────┼───────┼───────┤
│14 │ 980,000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30日│107 年5 月30日│
├──┼──────┼──────┼───────┼───────┤
│15 │ 993,321元 │ABP0000000 │107 年5 月30日│107 年5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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