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簡,873,201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成正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87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5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