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122,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張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23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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