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22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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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陳逸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友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500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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