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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吳柏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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