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239,201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張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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