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54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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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42號
原 告 胡勝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8,882 元(含給付不足工資88,99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0,365元、特別休假工資5,831元、提撥不足額勞工退休金2,328 元及退還制服費用1,360 元)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8,882 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不足工資88,99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30,365元及特別休假工資5,831 元,合計125,194 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330 元之二分之一即665 元。
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計算式:1,330元-665 元=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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