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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旌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翔建築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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