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67,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7號
原 告 邱老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裡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具
體載明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判決之事項),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僅載明「請求返還土地、建物權狀」等語,核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未具體特定,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亦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建物之該土地登記謄本及該建物之近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