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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號
原 告 鄭立誠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仕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橋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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