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廖伊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者均屬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 元之2 分之1 即500 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