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應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