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7,橋補,84,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84號
原 告 梁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富豪經典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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