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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崑寶
被 告 吳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780 元【4,100 元/㎡(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75.8 ㎡(請求返還上開土地之總面積)=4,000,780 元,是原告就請求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4,000,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
至原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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