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再小,1,2019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再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介綸
被 告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橋頭簡易庭107 年度橋小字第660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惟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於聲明中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之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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