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呂玉婷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彥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7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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