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鍾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瑞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勞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