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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小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劉怡廷
相 對 人 陳慧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梧棲區,侵權行為發生地則為高雄市小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分別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依被告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所在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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