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司簡調,106,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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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相 對 人 周智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即原告係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63.1 公里處時,因變換車道不當而撞擊聲請人所承保之車輛,致聲請人承保車輛受有損害,因聲請人已賠付修理費用完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茲因本件不論以侵權行為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觀之,本院均無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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