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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玉春即施清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施乾智即施清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施慈琳即施清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施進哲即施清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王施玉秀即施玉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真長即施有火性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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