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司調,14,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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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郭芳任即郭麗紅

許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芳任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18,636 元及其利息等款項,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其所有,而系爭不動產卻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逕為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登富,使其償還能力受影響,顯然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0 年2 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郭芳任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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