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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榮豊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本院收狀日)以相對人蘇榮豊向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至100 年11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4,179元未清償,而該公司已於106 年1 月17日將其對相對人蘇榮豊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掛號回執等影本可稽,爰請求相對人蘇榮豊給付14,179元,及如調解聲請狀附表所示各筆債權起息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惟經查,相對人蘇榮豊已於107 年8 月17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本件顯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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