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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調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玉梅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相對人魯玉梅業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遷出國外,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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