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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鄭雅方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被 告 陳紀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宣判。
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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