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08,橋小,1421,2019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李相濟
被 告 馮天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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